
宜春市油茶产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宜春市油茶产业协会。其英文名称为: yichun Camellia oleifera Industry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YCCOIA)。
第二条 宜春市油茶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由宜春市辖区内从事油茶生产、加工、贸易和科研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自愿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协会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竭诚为会员服务;切实维护行业及会员合法权益,积极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行业和会员诉求;加强信息交流和合作,推广新技术,促进全市油茶产业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协会接受宜春市林业局和宜春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驻所:宜春市宜阳大道62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参与制订修订油茶行业标准和发展规划,完善管理,促进油茶产业健康发展;
(二)协助调查研究油茶的现状、问题和发展趋势,反映行业发展动态和需求,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总结交流油茶林生产建设的经验,开展油茶林的生产、加工、储运、供销之间的油茶技术协作与联合;
(四)组织开展国内油茶技术交流与合作,推广新品种、新工艺,提高油茶产品质量和效益;
(五)组织人才、技术、管理、法规等培训,开展法律、政策、技术、管理、市场等咨询服务,帮助油茶经营者提高素质,增强创新能力,改善经营管理;
(六)定期或不定期编辑出版《宜春油茶》内部刊物,宣传党和政府的产业政策,推介企业好典型和经验;帮助企业制定产业标准,组织项目评审以及建立行业自律;
(七)适时组织各种形式的学术交流,邀请国内科研院所、大专院校以及生产一线的实践工作者,举办会员培训班,互通信息、普及科普知识、推广实用技术,努力提高油茶生产经营技术水平;
(八)依照国家法律和政策规定,开展其它符合本协会宗旨的业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协会会员目前有团体会员、合作社、大户。
第八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三)在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从事与油茶产业有关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可申请单位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单位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协会中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协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协会的决议,接受协会的监督和指导;
(二)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1年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协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由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
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过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同意,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连任期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副会长、秘书长候选人,提交理事会决定;
(四)主持召开会长办公会议,决定有关事项。
第二十九条 协会的常设办事机构是秘书处。秘书处在会长领导下,由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办事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请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7年4月21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